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国残联等部门制定的《关于加快发展残疾人托养服务的意见》(残联发〔2012〕16号)和《江苏省残疾人托养服务补贴省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苏财规〔2013〕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经县政府研究,现就做好全县残疾人集中托养工作通知如下:
一、托养对象
具有灌南县户籍,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年龄在16至60周岁之间,无传染性疾病的肢体、智力和经过治疗病情稳定的精神残疾人;具有生活自理能力;本人和监护人有托养服务需求;经乡镇级医院评估认定适宜机构托养。
二、托养任务
全县集中托养残疾人200人, 具体任务分解见附件。
三、托养机构建设
省财政对依托乡镇敬老院建立的残疾人托养所已经给予经费补助,各乡镇要在原有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相关设施设备,充实托养工作人员,落实托养工作经费。
四、经费补助
各残疾人托养机构可根据托养对象的家庭经济收入情况适当收取托养费用,县财政将对完成集中托养工作的托养机构按寄宿制托养每人每年4000元、日间照料每人每年20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对集中托养工作开展较好的单位还将给予适当奖励。
五、相关要求
残疾人集中托养工作是我县今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的重点工作事项,已纳入全年目标考核任务,县督查办将对此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查通报。各乡镇和县残联要加强对残疾人托养工作的组织领导和业务统筹,认真落实相关措施,尽快开展集中托养工作。
附件:灌南县集中托养残疾人任务分解表
灌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4月12日
附件
灌南县集中托养残疾人任务分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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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 位 |
集中托养残疾人数(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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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残联 |
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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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镇 |
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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堆沟港镇 |
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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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楼镇 |
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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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口镇 |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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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禄镇 |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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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集镇 |
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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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集乡 |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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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兴庄镇 |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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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沟镇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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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店镇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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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陈集镇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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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计 |
200 |